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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笔者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属于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构成加重犯的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发生交通事故,且该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主观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一种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即《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的逃逸行为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这就导致了同一行为在同一罪名中有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这种冲突的存在并不合理,也不合法。第一6165金沙总站官方入口,在法律效力的层级上《解释》把原本是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上升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情节6165金沙总站官方入口,修改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明显属于越权解释。第二,交通肇事行为终了之后的逃逸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如果仅为打击犯罪的需要,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上升为定罪情节,有可能导致将一有可能导致将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也归入到交通肇事罪的调整范围之中,扩大刑法打击范围,引起法律适用上的紊乱。
庭立方:《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笔者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属于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逃逸。加重犯是相对基本犯和减轻犯的一种犯罪类别,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构成加重犯的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发生交通事故,且该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主观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一种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即《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的逃逸行为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这就导致了同一行为在同一罪名中有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这种冲突的存在并不合理,也不合法。第一,在法律效力的层级上《解释》把原本是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上升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情节,修改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明显属于越权解释。第二,交通肇事行为终了之后的逃逸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如果仅为打击犯罪的需要,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上升为定罪情节,有可能导致将一有可能导致将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也归入到交通肇事罪的调整范围之中,扩大刑法打击范围,引起法律适用上的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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